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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12-04 14:52:26   来源:)
 
 

                                    甘劳社发[2008]247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有关规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和省上领导“一手抓扩大就业,一手抓调控失业”的要求,现就我省建立失业预警、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就业促进法》第4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对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有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的职能,同时也负有日常管理、监督和调节不同时期失业率的职能。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健全所在地失业预警制度,并制定相关预测预警措施报请政府发布实施。要通过掌握本地区不同时期社会失业率、登记失业率以及超过24个月未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人数增幅等相关数据,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社会稳定相关保障措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明确不同时期失业预警主要指标,界定失业预警安全与风险区(预警线),制定其失业预警操作规程和相关处置措施。各市、州及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区(市),应于2009年3月前出台当地失业预警方案和应急预案,其他县(区、市)应于2009年6月底前出台失业预警方案和应急预案。在出现区域性突发事件影响就业局势时,特别是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加重我国就业严峻形势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把不利因素和影响减少到最低。各地失业预警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积极开展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工作。今年6月,国家决定在吉林、江苏等6省18个城市开展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3号)。按照国家安排部署,2009年国家试点工作将扩大到全国100个城市进行。除国家试点城市外,省厅决定在全省市、州所在地城市全面开展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工作,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使全省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工作有序开展,省厅将专题安排部署。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及其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甘劳社发〔2004〕117号),已就失业调控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调控的内容、调控工作重点和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任务目标不变,政策措施不变,工作程序不变的原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对本地区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和失业增加等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把失业调控工作落到实处。
  (一)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要求,目前尚未出台当地失业调控方案的市县,要尽快出台失业调控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已出台失业调控方案的市县,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解决问题。
  (二)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甘劳社发〔2008〕202号),及时准确掌握了解本地及周边地区和发达地区劳动力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切实保障。
  (三)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6号)精神,建立市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础信息库,按照其监测基本项目及指标说明开展监测工作。
  (四)要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缓解就业压力,并以此提高其技能水平,做好人才储备,为承担各类建设任务的企业提供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五)要通过“金保工程”平台,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作用,及时有效地为已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相关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要尽快实现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登记有机结合,对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要给予重点关注,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要对已关闭停产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手续。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要针对目前就业严峻形势,引导用人单位与工会、职工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岗位转换、技能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确需裁员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政府报告外,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员。裁员中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不稳定因素出现,保持当地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四、全力推进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失业动态监测是失业预警体系的重要指标来源,而失业预警是失业调控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部门间和内部间的协调,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工作步伐,全力推进失业调控、失业预警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以此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使我省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